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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马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家强申请执行焦作市君美威建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强,焦作市君美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高家强,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焦作市君美威建材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乔贵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马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2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君美威建材有限公司按照(2011)马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在2012年8月5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作市君美威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肖凌峰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