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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39号原告冯XX,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X,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冯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XX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赌博,夜不归宿。而且对原告有暴力行为,对孩子及家庭也不管不问。双方五年没有婚姻生活,致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判令儿子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7日生育儿子杨XX。2012年7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2年9月原告搬出与被告共同租住地,与孩子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缺乏沟通所致,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彼此关心,可以化解矛盾,增进感情,解决好孩子及家庭问题。故原告所诉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XX要求与被告陈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小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