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仙横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柯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横民初字第17号原告:柯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余龙,仙居县横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居民,现。原告柯某甲与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2013年1月8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同年1月18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审判员吴财荣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柯某甲诉称:原告系再婚,原、被告结婚前,原告已生育一子,被告育有一女。2006年4月,原、被告在北京打工时认识,××××年××月××日双方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农历11月11日出生儿子柯某丙,现随被告生活(未入户口)。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由于草率成婚,婚后感情不和,无法维持夫妻共同感情。农历2008年12月12日,被告在产后满月的第二天就带着儿子回娘家生活,夫妻分居至今已4年。期间双方虽一致同意离婚,但因被告一直未回仙居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儿子柯某丙的抚养由被告选择,如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原告自愿独自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儿子柯某乙,原告没有对孩子尽任何义务,孩子的抚养权依法应归被告抚养,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由于柯家村移民,原告及女儿王某乙的移民补偿款由原告侵占,要求法院判给被告及其孩子王某乙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再婚前已生育一子。被告原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与原告结婚前也已育有一女王某乙。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农历11月11日出生儿子柯某丙,现随被告生活。现原告提出离婚之诉,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儿子抚养和有某。案经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合法登记的夫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照婚姻自由原则,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柯某丙,尚属幼年,且现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由被告抚养至18周岁止,原告支付抚养费为宜。被告要求判令原告将侵占的移民补偿款还给被告及其女儿王某乙,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认为被告系非农户口,不享受移民待遇,被告女儿王某乙户籍不在柯家村,也没移民补偿款,本院认为移民补偿款问题涉及移民政策,一时难以查清,故本院现不作认定,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柯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柯某丁,由原告柯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王某甲儿子抚养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青青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