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黄志钦、李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志钦,李秀忠,唐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113-2号申请人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1号法定代表人陈镭,总经理。被申请人黄志钦。被申请人李秀忠。被申请人唐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钦、李秀忠、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挖掘机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一台(机型:EC140BLC,序列号:16704)。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9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上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