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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罗洪英与温州市亚亨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英,温州市亚亨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罗洪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善。被告:温州市亚亨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英与被告温州市亚亨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罗洪英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