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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红诉被告李涛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41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永红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