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红诉被告李涛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41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永红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