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仙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郭金园与仙居县天与滑板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园,仙居县天与滑板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78号原告:郭金园。委托代理人:张爱林。被告:仙居县天与滑板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园与被告仙居县天与滑板车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园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园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金园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