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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孟辉与张青青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辉;张青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孟辉。委托代理人吴长河,系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青青。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00年7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女儿孟睿琪2004年6月8日出生。2011年10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和好无望,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孟睿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原、被告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平等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无共同财产,亦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孟辉与被告张青青离婚。二、女儿孟睿琪由原告孟辉抚养,抚育费自行承担。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