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华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南环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张道枫,董事长。被告淄博华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848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华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李桂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