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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如俊与延安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俊,延安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张如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延安市公安局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95号。身份证号:6126211974********。被告延安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卢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如俊诉被告延安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如俊于2013年3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5元,原告预交68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402.5元。审 判 长  郭维军代理审判员  李小莉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