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兴中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康、嘉兴财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中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康,嘉兴财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中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59029-2。法定代表人:游东升。委托代理人:顾涛、滕义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财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康。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登富。上诉人嘉兴中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康、嘉兴财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嘉兴中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中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7元,减半收取6508.5元由上诉人嘉兴中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代理审判员 陈远代理审判员 倪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