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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3)甬鄞刑特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孔某。法定代理人孔凡能。诉讼代理人蔡志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医申(2013)1号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孔某强制医疗,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的被申请人孔某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孔凡能、诉讼代理人蔡志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7时30分许,被申请人孔某携带砍刀至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栗树塘蕴韬便利店,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向店主范均年要钱,在遭到拒绝后,遂用砍刀砍向范均年,被范均年用塑料凳子挡开并制服。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东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抓获被申请人孔某。2013年2月5日,经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孔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现被申请人孔某正处于发病期间,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3日7时40分许,其在小店柜台里坐着,超市里还有一个顾客在选购物品。这时一个贵州人拿着一把刀进来,刀是用黑色的帆布套包裹的,他走到柜台前问其:“钱准备好了没有?”“收保护费把钱拿出来。”“钱不拿出来就要你的命。”然后他就把刀抽了出来,其见状就顺手拿了一把塑料凳子走到柜台外面。那个顾客刚好过来付钱,站在他们两人中间,见状就折回超市里面去了。接着贵州人就用刀砍其,其用凳子挡了一下,刀砍在凳子上,其踢了他一脚,他就撞在货架上了,其就过去抓住刀柄,然后其就把贵州人拉出小店,过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到了等事实。2.法定代理人孔凡能的陈述,证实被申请人孔某平时表现情况,其家人有患××,其姑姑和其弟弟都得过精神分裂症等事实。3.证人易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3日7时许,其去蕴韬便利店买面条,正在挑东西时听到有人在说:“把钱拿出来,拿不出来砍死你。”其看了一下说话的是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青人,其以为那个人是开玩笑的,其挑完东西去付钱时看到那个年青人右手上拿着一把砍刀,其发现其刚好站在他们之间,于是其退了回去,其看见老板顺手从身后拿了把塑料凳子,店老板说:“没钱,有种你砍过来。”那个年青人真的用砍刀砍了过去,被店老板用塑料凳子挡住了,然后店老板叫其去报警,其就去报警等事实。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欣梦包装厂负责人,被申请人孔某是其包装车间的职工,但在2012年12月20日左右不让他做了,他不干活,经常迟到,还有就是没事坐在一边笑,他有点呆,不是很灵活,没有人跟他说话时也会坐在一边哈哈大笑,据说他有一回把他弟弟脖子掐住,问他弟弟这是什么滋味,脑子有点不正常,别人跟他说话只会说哦,大冬天的还在车间内扇扇子,他这个人一直就很冲动,脾气暴躁,有时候和别人没讲几句就想打架等事实。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被申请人孔某是其外甥,他思路跟别人对不上,有时候也会突然骂其,他经常打弟弟,打得很凶,有一次他去上网被他母亲发现了,他不但不听母亲劝,还动手打母亲,他经常在上班的时候发呆,今年5月份的时候,其带他去过医院检查的,但是资料其都丢了,本来说是做精神鉴定的,因为没钱就没去等事实。6.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被申请人孔某和他弟弟住在其家出租房里,被申请人孔某平时不怎么讲话,一般都在家里呆着等事实。7.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申请人孔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8.砍刀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砍刀1把扣押在案的事实。9.凳子照片,证实被被申请人孔某砍坏的塑料凳子情况的事实。10.抓获经过,证实了被申请人孔某到案情况的事实。11.身份证明,证实了被申请人孔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孔凡能的身份情况的事实。12.被申请人孔某的供述,对其持刀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孔某实施抢劫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被申请人孔某予以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孔某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俞露烟人民陪审员  苏 霞人民陪审员  董豪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卓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