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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叶小红与郑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红,郑小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叶小红。被告:郑小微。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红和被告郑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红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赛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