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兰刚云与李红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刚云,李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兰刚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红昌,男,汉族,农民。兰刚云申请执行李红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千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刚云要求被执行人李红昌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3000元,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红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红昌于2013年3月8日交付案款3000元,申请人兰刚云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事项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红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