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村民。2012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健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雁塔路北段秋林公司米奇蛋糕店内,趁被害人董某不备,用镊子欲将董某衣服口袋中的白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90元)1部盗走时,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并抓获。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董某陈述、证人袁某证言、涉案物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