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顺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