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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奎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杨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杨继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奎商初字第853号原告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新区卧龙东街169号。法定代表人冯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恒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宝琴,男,汉族。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金融街B座409室。法定代表人杨继东,董事长。被告杨继东。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景良,男,汉族。原告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杨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恒栋、张宝琴,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景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坊子区坊城燃料经销处共同自原告处购买煤炭、乳胶。2011年8月9日,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承诺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原告货款536818.5元,并承诺由其自愿承担潍坊市坊子区坊城燃料经销处欠原告的货款638223元,也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以上,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175041.5元。被告杨继东承诺以其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按期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175041.5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和杨继东辩称,欠款事实无异议,现在经营困难,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出具还款保证书,载明:“截止到2011年7月1日,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欠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536818.5元,承诺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该欠款。公司法人代表杨继东自愿以个人及家庭财产作为担保。”该还款保证书上加盖了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的公章,杨继东在还款保证人处签字摁手印。同日,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又给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载明:“截止到2011年7月1日,潍坊市坊子区坊城燃料经销处欠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638223元,该欠款为2007年度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联同潍坊市坊子区坊城燃料经销处与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后产生。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潍坊市坊子区坊城燃料经销处对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上述欠款,争取提前偿还。并以公司法人代表杨继东及家庭财产作为担保。”该还款保证书上加盖了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的公章,杨继东在还款保���人处签字摁手印。上述有还款保证书两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还款保证书能够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关系,且其已认可共欠原告货款1175041.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175041.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其承诺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1175041.5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杨继东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承诺为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杨继东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1175041.5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杨继东对潍坊市楚鑫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窦忠峰审 判 员 刘海燕审 判 员 崔心波二〇一三��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