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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盖源建材经营部与田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盖源建材经营部,田其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重庆市南岸区盖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江南有限责任公司旁。经营者陈世会,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秦光伦,男,汉族,1954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田其刚,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岸区盖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田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岸区盖源建材经营部于2013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岸区盖源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岸区盖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岸区盖源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