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王某。被告:耿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