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中实强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瀚方磁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中实强磁有限公司,东莞市瀚方磁电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4号原告:宁波市中实强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瀚方磁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鸡啼岗村金钱岭工业区东环四街B1、2栋。法定代表人:刘竞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中实强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瀚方磁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中实强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9元,本院依法收取939.50元,由原告宁波市中实强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