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沈小根与丁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根,丁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沈小根。委托代理人:蔡本荣,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萍,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小根与被执行人丁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其父共有房产已被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2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