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陕西省榆林市西沙乡企城市建委办公楼7楼。法定代表人马能清,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公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86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9元。后被执行人交来案款人民币18600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9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的18600元案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