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赵╳武犯投机倒把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武,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销赃罪,于1995年12月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收容审查,1996年2月8日释放;2011年10月2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7月30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武犯投机倒把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1月初至11月29日,被告人赵X武先后四次向李X群、李X、张X斌、冯X良、冯X安等等人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黑叶猴共12只,其中活体3只,死体9只,共计价值人民币96000元。后将收购得的黑叶猴转卖给陈X荣等人,共得赃款人民币2508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X武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投机倒把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X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间,被告人赵X武先后四次向邻村的李X群、李X、张X斌、冯X良、冯X安(均已被判刑)及张X新等人收购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黑叶猴共12只(共计价值人民币96000元),其中活体3只,死体9只。后被告人赵X武将收购的黑叶猴活体、死体或死体制成尸骨架分别出卖给陈X荣、卢X、林X海、何X杰等人,共得赃款人民币2508元。1995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陈X荣运送收购的2只活体黑叶猴、两副尸骨制成品等物品到南宁销售,当途经大新县城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广西科学院生物研究所分别对缴获的动物活体和尸骨制品进行鉴定,均确认为黑叶猴,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查明,被告人赵X武因涉嫌销赃罪,于1995年12月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收容审查,1996年2月8日释放后外逃,同年5月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列为批准逮捕在逃人员。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赵X武在公安机关开展的“在逃人员”专项行动中主动到大新县公安局那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X武主动向本院退缴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50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李X群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上旬的一天,大新县那岭乡陇玉村巴陵屯的赵X武到其屯收购山货时,对其说:“你去打黑叶猴来,我包收购。”其听后认为这可以捞钱,于是1995年11月16日晚,其与李X新、李X、张X新、张X建、张X斌等人带砂枪一起到“陇黑”(地名)的巴睡山伏击黑叶猴,不久发现有一群黑叶猴在玩耍,张X新就向猴群开了一枪,接着其几个人也先后向猴群各开了一枪。后大家过去看,发现打中了4只黑叶猴,其中3只已经死亡,还有1只活着。第二天其几个人将捕获的黑叶猴卖给赵X武,得多少钱其记不清楚,自己分得70元。同年11月的一个晚上,其与冯X安、张X新一起再次到“陇黑”伏击黑叶猴,当晚共打得4只黑叶猴。第二天由张X新拿去卖,不知道卖给谁,卖得150元大家一起分赃。同年11月的一个晚上,其与冯X安、张X新第三次到“陇黑”伏击黑叶猴,后因其头痛先回家休息。第二天听冯X安、张X新说当晚共打得4只黑叶猴。同年11月23日晚,其又与李X权、张X建、张X斌、冯X良第四次到“陇黑”伏击黑叶猴,当晚打得1只黑叶猴,过后卖给赵X武,卖得100元大家一起分赃。同年11月28日晚,其与李X权、李X第五次到“陇黑”伏击黑叶猴,当晚打得3只黑叶猴,其中1只母猴已经死亡,2只小猴还活着。第二天卖给赵X武得430元大家一起分赃。2、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1995年11月16日晚,其与李X群、张X新、李X新、张X建、张X斌等人带砂枪到“陇黑”捕杀黑叶猴,发现有一群黑叶猴在山上玩耍,张X新首先向猴群开了一枪,接着其他人也各自开了一枪。当晚打死3只黑叶猴,活捕1只黑叶猴。第二天早上就把黑叶猴卖给赵X武,得420元,每人分给得70元。同年11月28日晚,其与李X群、李X权三人再次到“陇黑”捕杀黑叶猴,发现黑叶猴后李X群开了一枪,有3只黑叶猴从山上掉下来,打死1只母猴,另外2只小猴还活着。第二天卖给赵X武得430元大家一起分赃。3、证人张X斌的证言,证实1995年11月16日晚,其与李X群、张X新、李X、张X建、李X新等人带砂枪到“陇黑”捕杀黑叶猴,发现一群黑叶猴在山上玩耍,大家各自向猴群开了一枪,当晚共打死3只黑叶猴,还活捕了1只。第二天由李X把黑叶猴卖给陇玉村巴凌屯的赵X武,得430元,每人分给得70元。同年11月23日晚,其与张X新、李X群、李X权、冯X良、张X建再次到“陇黑”捕杀黑叶猴,当晚打得1只黑叶猴。第二天由李X群把黑叶猴卖给赵X武,得100元大家一起分赃。4、证人冯X安的证言,证实1995年11月的一天,张X新约其去打黑叶猴,其就向陇玉村巴凌屯的赵X武借了一支猎枪。过了几天,其与张X新、李X群各自带砂枪到“陇黑”捕杀黑叶猴,后因李X群说他头痛先回家,当晚其和张X新捕获4只黑叶猴。第二天张X新把4只黑叶猴卖给赵X武,得390元两人平分。5、证人张X新的证言,证实1995年农历9月间,其多次与李X群、冯X安、李X、张X建、李X新等人带砂枪有分有合到“陇黑”捕杀黑叶猴,先后捕获10只黑叶猴。黑叶猴后来卖给陇玉村巴凌屯的赵X武,得钱后大家一起分赃。6、证人李X权的证言,证实1995年11月23日晚,其与李X群、张X斌、冯X良、张X建等六人到“陇黑”捕杀黑叶猴。次日凌晨2时许,李X群和张X斌开枪打死了1只黑叶猴。过后由李X群卖给赵X武,得100元大家分赃。同年11月28日晚,其与李X群、李X再次到“陇黑”捕杀黑叶猴。当晚李X群开枪打死1只大的黑叶猴,另2只小的黑叶猴也跟着从山上掉下来。三只黑叶猴后来卖给赵X武,得430元大家一起分赃。7、证人农X财的证言,证实1995年农历9月25日下午,其见赵X武以390元向冯X安等人购买4只黑叶猴,后其与冯X安等人跟随赵X武去他家,帮他剥皮、割肉黑叶猴。之后其见赵X武把1只黑叶猴卖给那岭乡五一村上联屯的林X海,得140元。8、证人陈X荣的证言,证实1995年11月17日下午,其以398元向赵X武收购1只活的黑叶猴。同年11月29日下午,赵X武又拿2只活的黑叶猴到其租房,其以700元买下这2只黑叶猴。三天后,赵X武拿了两副黑叶猴骨架到其住处,其以470元买下这两副黑叶猴骨架。1995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其雇用何X光的微型货车装运买来的2只活体黑叶猴和两副黑叶猴骨架等野生动物到南宁销售,当途经大新县桃城供销社加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9、证人卢X的证言,证实其亲戚黄X荣托其帮找黑叶猴骨架来泡药酒。后其于1995年农历10月2日以300元向赵X武购买两副黑叶猴骨架。10、证人林X海的证言,证实1995年9月的一天,其驾驶小车路经那岭乡陇玉村巴凌屯时,得知赵X武有黑叶猴,便到赵X武家,当时看见赵X武几个人正在割几只黑叶猴的肉,后其以140元向赵X武购买1只黑叶猴。11、证人何X杰的证言,证实1995年11月,其得知陇玉村的赵X武有黑叶猴骨架后,便于当月13日到陇玉村找赵X武,后其以500元向赵X武购买两副黑叶猴骨架。12、收容人员呈批表、收容审查审通知书、延期收审呈批表、延长收容审查期限批准书,证实被告人赵X武因涉嫌销赃于1995年12月8日至1996年2月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收容审查。1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X武因涉嫌销赃于1996年5月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列为批准逮捕在逃人员。14、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赵X武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联合清网行动中主动到大新县公安局那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15、扣押物证清单,证实1995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大新县桃城供销社加油站附近的公路从何X光的微型车上缴获2只活体黑叶猴和两副尸骨制品。16、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广西科学院生物研究所的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上述两家单位分别对送检的动物活体和尸骨制品进行鉴定,均确认为黑叶猴,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鉴定结论已依法通知被告人赵X武。17、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林财价发(1991)31号《关于调整野生动物销售价的批复》文件,证实黑叶猴的销售中准价为8000元/只。18、本院(1996)大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X群、李X、张X斌、冯X良、冯X安等人因犯非法狩猎罪,于1996年7月30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期。19、退赃收据,证实被告人赵X武向本院退缴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508元。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X武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1、被告人赵X武的供述,供认1995年农历9月的一天,其在那岭乡巴兰街以390元向张X新、李X群、冯X安等人收购4只死体黑叶猴。当天下午,其把3只黑叶猴拿回家剥皮、割肉制作动物骨架,另1只黑叶猴以140元卖给那岭乡五一村的林X海。其把两副尸骨架卖给那岭乡五一村的卢X,得300元;另一副尸骨架卖给那岭乡巴兰村的方X焕,得210元。1995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其驾驶摩托车到巴兰村遂内屯,以430元向李X家收购4只黑叶猴,其中活体1只,死体3只。其把1只活体黑叶猴卖给租住在硕龙街的陈X荣,得398元;另1只死体黑叶猴在村头公路边卖给一个路过的小车司机,得20元。还有2只死体黑叶猴其其拿家剥皮、割肉制作动物骨架。后其将制成的两副黑叶猴骨架卖给桃城镇的何X杰,得500元。1995年11月29日上午8时许,其到巴兰村遂内屯,以430元向李X群收购3只黑叶猴,其中活体2只,死体1只,同时还以100元收购黑叶猴骨架一副。其拿回家后,把那只死体黑叶猴剥皮、割肉制作动物骨架。后来其把那2只活体黑叶猴及两副骨架卖给陈X荣,共得117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武目无国法,非法倒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投机倒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武犯投机倒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武投案自首,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X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X武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被告人赵X武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二千五百零八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马文忠代理审判员 赵继锋人民陪审员 许仁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志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