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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宏伟、吴克辛与吴克辛、付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伟,吴克辛,付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306号原告杨宏伟。被告吴克辛。被告付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吴克辛、付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吴克辛、付锦华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金秋红名下位于××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金秋红名下位于××的房屋。二、冻结被告吴克辛、付锦华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警审判员 李启昱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