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嘉陵一矿矸砖厂与重庆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嘉陵一矿矸砖厂,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重庆市嘉陵一矿矸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碚东阳镇明家沟,组织机构代码90324762-9。负责人陈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奕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时兰,女,汉族。被告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法定代表人彭治民。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嘉陵一矿矸砖厂诉被告重庆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嘉陵一矿矸砖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嘉陵一矿矸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嘉陵一矿矸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重庆市嘉陵一矿矸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