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书林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林,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江宁行初字第24号原告陈书林,男,汉族。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市执法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669号。组织机构代码:E9364952-0。法定代表人王德武,区城市执法局局长。原告陈书林诉被告区城市执法局不履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陈书林以已由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小中村村民小组另案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审理中,原告陈书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陈书林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书林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书林负担。审 判 长 吕润进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人民陪审员 苏园园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