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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彭开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开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开郎,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文县。2008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开郎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笑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开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彭开郎伙同袁万林(已判决)在本市泽国镇泽南北路泽国三医院住院部后面过道上窃得钱江牌蒂豪电动车一辆。经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490元;同案犯袁万林携带的弹簧刀为管制刀具。2012年12月23日上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南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肖王村三区51号抓获被告人彭开郎。被告人彭开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开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袁万林的供述,被害人罗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管制刀具认定书,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开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49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开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彭开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开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家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