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春光与张方伟、孙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光,张方伟,孙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徐春光。被告:张方伟。被告:孙照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光与被告张方伟、孙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的地址,多次向其送达,均无法送达。本院通知原告可以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或者交纳公告费予以公告,但原告未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徐春光。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