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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春光与张方伟、孙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光,张方伟,孙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徐春光。被告:张方伟。被告:孙照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光与被告张方伟、孙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的地址,多次向其送达,均无法送达。本院通知原告可以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或者交纳公告费予以公告,但原告未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徐春光。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