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文隆与庞迎秋、石万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隆,庞迎秋,石万欣,张同成,石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35号申请人刘文隆。被执行人庞迎秋,潍坊石老三食品有限公司工。被执行人石万欣。被执行人张同成,昌乐县盐务局职工。被执行人石万良,昌乐县唐吾中学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文隆与被执行人庞迎秋、石万欣、张同成、石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钟德军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