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程永红与戴土玉、舒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红,戴土玉,舒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9号原告:程永红。委托代理人:傅代宝。被告:戴土玉。被告:舒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红与被告戴土玉、舒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红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程永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永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