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储小亮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储小亮,储昭根,储挺身,方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储小亮。被执行人:储昭根。被执行人:储挺身。被执行人:方志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储昭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储昭根银行存款柒仟捌佰玖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