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潍坊乐多丽漆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乐多丽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46号申请人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昌乐县城孤山路62号。被执行人潍坊乐多丽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石城大世界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潍坊乐多丽漆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潍坊乐多丽漆业有限公司已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已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