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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霍少环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少环,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城��行初字第19-2号原告霍少环,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杜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柯棉盛、李静怡。原告霍少环不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以对被告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所核实的数额予以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对被告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所核实的数额予以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少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霍少环按撤诉依法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邬青山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人民陪审员  陈惠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桂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