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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112号原告:韩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78年10月,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