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甘德英与秦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德英,秦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甘德英,女,1944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大玉,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德英与被告秦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德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德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甘德英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