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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头铭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岩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53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头铭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王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头铭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阳霞,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罗发,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岩。委托代理人陆丰,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头铭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是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深圳市头铭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主张王岩系2011年6月12日入职,月工资为132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依法采信王岩主张,认定王岩入职时间为2010年10月23日,双方约定月薪4000元(含加班费),其中2011年6月份应发工资为3700元,2011年7月1日至8月12日期间应发工资为5767.5元。因深圳市头铭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未与王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支付王岩2010年11月26日至2011年8月1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审对此项金额的计算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头铭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头铭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