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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张某。被告韩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马宏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