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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苏顺清与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顺清,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苏顺清,男,汉族,1956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通新岭4栋502房。委托代理人:陈可强,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036。法定代表人:苏壮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昕、刘红,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顺清诉被告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苏顺清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