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芦丽群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