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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芦丽群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