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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魏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秦方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