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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耀军与韩相奎、张亚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军,韩相奎,张亚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791号原告郭耀军,农民。被告韩相奎,农民。被告张亚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军与被告韩相奎、张亚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耀军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耀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5元,合计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