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田金国与杨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国,杨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田金国,女,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杨凤兰,女,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国诉被告杨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凤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养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