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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耿利清与张程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利清,张程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利清,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程程,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耿利清与被上诉人张程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张程程在诉讼中提出申请,请求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