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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谢军与郭贵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郭贵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谢军。被执行人郭贵山。谢军诉郭贵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根据谢军的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4854号民事裁定书,将郭贵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丰街5号院8号楼8号房屋予以查封。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对上述房产查封已无必要,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贵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