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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郭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某某的妻子翟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