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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蔡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蔡某因双方已经和解于2013年3月11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