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晋文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晋文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李红梅。委托代理人闫勤学,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文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晋文敬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李红梅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