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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晋文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晋文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李红梅。委托代理人闫勤学,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文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晋文敬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李红梅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