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召生与被告李雪飞、被告李玉冰身体权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召生;李雪飞;李玉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刘召生,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同和办事处新代家庄村1号楼19号。身份证号:370283196604180616。委托代理人孙世强,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飞,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同和办事处新代家庄村6号楼33号。身份证号:370283198701260633.被告李玉冰,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同和办事处新代家庄村7号楼46号。身份证号:370226196305200659.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宝杰,男,系平度知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身体权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雪飞于2013年3月15日前付给原告刘召生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7200元。二、被告李玉冰对原告刘召生主张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3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刘召生负担125元,被告李雪飞负担125元,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李雪飞将应负担部分于2013年3月15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邱恩元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