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杨来学申请执行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来学,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杨来学,男,生于1960年9月15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任该公司董事长。杨来学诉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清偿拖欠杨来学工程款29000元,索款费用400元,共计29400元。被执行人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杨来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9400元,申请人杨来学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陇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