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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覃健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健全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健全,男,1978年5月7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2932,壮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柳江县成团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6月14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2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健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爱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健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的1晚,被告人覃健全在柳江县进德镇进德街,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得一男子卖给的失主唐德军于2009年6月20日被盗的一辆“五菱”小客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600元。2012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覃健全驾驶该车行驶到柳江县柳堡路“县疾控中心”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收缴的被盗车辆已退还失主。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信息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健全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购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覃健全在柳江县进德镇进德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得一辆“五菱”面包车。2012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覃健全驾驶该车行驶到柳江县柳堡路“县疾控中心”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涉案车辆。经查,该车系失主唐德军于2009年6月20日在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600元。收缴的被盗车辆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认定:1、失主唐德军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于2009年6月20日驾驶“五菱”面包车(车辆识别号为LZWABCJ1942064357)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后,车辆被盗的事实。2、购车发票、车辆登记信息证实:唐德军被盗的车辆系其于2008年8月13日购买,购买价为人民币15000元。3、被告人覃健全的供述:证实其于2010年4月的一天,在柳江县进德镇进德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得一辆无证的“五菱”面包车,后于2012年6月4日,其驾驶该车到柳江县柳堡路“县疾控中心”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涉案车辆的事实。4、《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6月4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柳江县柳堡路“县疾控中心”路段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本案涉案车辆。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的本案涉案车辆已发还失主。6、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证实: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6600元。该鉴定结论已通知失主及被告人。7、户籍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覃健全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环环相扣,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被告人覃健全购买无合法手续车辆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健全明知车辆无合法手续而通过非正规途径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健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 星人民陪审员 韦 英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建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